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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程序在第五章中详细规定。对于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如常务委员会组*员、*、副*等,提名通常由*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合进行,候选人人数不能超过应选名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则由*和市级政党、人民团体推荐,或者至少10名市*联名推荐。
在提名候选人时,提名人需要提供候选人的详细情况和提名理由,并对代表的提问作出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提名和酝酿时间不得少于两天。选举过程中实行差额选举,如提名人数超过差额数,将进行预选,最后确定正式候选人进行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时,如果当选人数超过应选名额,得票最多的当选,若票数相等则需再次投票。若当选人数不足,将进行另行选举,可依据第一次投票结果或依照规则程序提名新候选人。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时,候选人人数可多于或等于应选人数。
会议期间,候选人可与代表见面,*团会根据代表要求安排这些活动。罢免案由*团提交审议,被罢免人员有权在会议中提出申辩。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结果由主持人宣布,并公开候选人的得票数。
在任期内,市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提出辞职,需经过会议审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员的职务若被原选举单位罢免,其职务也将撤销。市人民*检察长的选举、罢免需经最高人民*批准,罢免市*的决议需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990年4月30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月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若干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8年1月14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