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种管理办法第二章 草种质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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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7小时前

草种管理办法的第二章着重于草种质资源的保护。

首先,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全面保护草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或破坏,强调了资源的法律地位和保护的严肃性。

第八条指出,农业部会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国家重点保护草种质资源的名录,确保关键资源的优先保护。

第九条进一步阐述,农业部会协同相关机构进行资源的收集、鉴定和管理,包括建立草种质资源库,定期公开可供利用的资源信息,以便有效利用和管理。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强调了保护区的设立,国家级和地方级保护区或保护地的设立旨在确保珍贵资源的安全,采集国家重点保护资源需经严格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针对从境外引进的草种质资源,规定了强制性检疫制度,新引进的草种需要经过隔离试种和风险评估,确保无害后才能使用。

最后,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对草种质资源具有主权,任何向境外提供此类资源的行为,都必须经过省级和农业部的双重审核批准,体现了国家对资源的严格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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