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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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10:50
根据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52号令,以及2011年10月28日的修订决定,本细则详细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内容。细则明确了应税劳务的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各类业务,以及非应税劳务如加工和修理。应税行为包括有偿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但员工为雇主提供的劳务除外。
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定义包括提供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无形资产转让接受方、土地使用权转让地点以及不动产销售地均需在境内。对于无偿赠送财产或自建后销售的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混合销售行为的处理方式,如涉及货物和应税劳务,根据规定进行区分处理。
细则规定了纳税人混合销售行为的核算和纳税义务,以及营业税的计算和退还机制。还对单位和个人的定义,以及不同经营方式下的纳税人身份进行了界定。对于价外费用的认定,除性基金和特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均需计入营业额。
此外,细则还涉及免税项目的范围、营业税起征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期限等税务管理规定,以及不同行业的具体操作细节。该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