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总 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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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10:00

为推动我国生态工业的持续进步,规范园区的建设与管理,特此制定关于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的详细规定。这一规定旨在引导生态工业园区的健康发展,提升地区的经济效益,同时优化环境质量。


生态工业园区,以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工业生态学理论为基础,是工业领域内循环经济理念的实践体现。园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具有行业特性的生态工业园区,强调特定行业的环保和可持续发展;二是区域特色园区,通过改造或新建,将经济技术开发区或高新技术开发区转变为生态导向,考虑地方优势、行业特色、产业特点和资源条件。


在建设过程中,园区遵循自愿申请、高起点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确保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所有园区建设需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并在已批准的园区或大型企业集团的土地上进行。


本规定涵盖了园区申报、规划编制、审批命名、监督管理以及实施等各个环节,为整个过程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通过遵循这些规定,我们期待能有效地推动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扩展资料

国家部委规章。是国家环保总局为了促进我国生态工业和循环经济的发展,鼓励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2003年12月31日发布施行。《规定》共二十六条,涉及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规划编制和论证、审查和命名、监督管理及组织实施等,是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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