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会计实务中的融资租赁贸易方式有哪些呢?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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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12:25

在外贸会计实务中,融资租赁贸易方式主要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三方当事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构成。经营租赁的对称,也被称为资本租赁或现代租赁,是一种出租人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一切风险和收益都转移给承租人的租赁方式。通常,为满足添置资产、融资资金的需求,租赁方式为"完全付清式"。

中国融资租赁管理暂行条例草案建议的融资租赁定义包括: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的交易,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在租赁期间,承租方需按照合同规定分期向出租方交付租金。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而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享有使用权。租赁期满时,承租方可以选择留购、续租或退回设备给出租方。

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ias17)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为:出租人在实质上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一切风险和收益转移给承租人的租赁方式。名义上的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3号(sfas13)对融资租赁的确认标准包括: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将转移给承租人;租赁合同包含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低价承购选择权;租赁期等于或大于租赁资产预计经济寿命的其剩余经济寿命的25%以内,则不论其他条件如何,均应认定为融资租赁;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至少占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如果租赁资产的价值在它剩余经济寿命的25%以内,这一条款则不适用。计算现值的贴现率应该是承租人增资借款利率,除非有证据表明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较其增资借款利率为低。如果租赁合同不满足以上四条标准,则应作为经营租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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