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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第四章 地方组织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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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01:17

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根据国家行政区划设立,旨在服务和维护残疾人群体权益。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的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审议同级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产生本级大会团。团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为执行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组成。


在县(市、区、旗)及县以上的残疾人联合会,专门协会的设立旨在为不同类型的残疾人士提供更精准的服务和支持。代表大会及其团的常设执行机构执行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监督和协调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的工作。


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和理事长。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的执行和管理。这些组织的建立和运作,旨在保障残疾人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与进步。


扩展资料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8年11月12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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