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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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10:17
当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时,其债务责任依据合伙人的类型有所不同。
1. 对于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即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一旦合伙企业面临债务,新合伙人与原有的合伙人共同承担全部债务,且新合伙人需对任何债务负责,不论该债务发生于其入伙前还是后。
2. 对于有限合伙人,新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这意味着,新合伙人只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责,超出部分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