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立案标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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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16:42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最高人民和联合制定了立案追诉标准。依据《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8条,当这些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滥用职权,采取以下行为之一时,将面临立案追诉:



无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造成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百五十万元;
以明显不平等条件提供或接受资源,导致经济损失超过一百五十万元;
向无偿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等,造成损失超过一百五十万元;
无合理理由为他人提供担保,导致上市公司损失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无故放弃债权或承担债务,使公司损失达到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导致公司发行的股票、债券或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交易或多次暂停交易;
任何其他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这些行为一旦达到上述标准,将被视为犯罪行为,司法部门将介入调查并依法处理。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保护自身的利益和股东权益至关重要,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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