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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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21:07
合伙企业是一种古老的经营方式,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仍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在中国,合伙企业被认为是与独资企业和公司并存的三大市场主体之一。其组织性和灵活性的统一,以及合伙人的良好信誉和相互信赖,使得合伙企业在众多经营方式中独具优势。我国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分别规定了个人合伙、法人联营和合伙企业,旨在将合伙引向规范化。在民法通则中,自然人合伙和法人合伙型联营被明确分开,显示出立法者将合伙视为一种组织体的态度。然而,合伙是否具有的民事主体地位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合伙应被视为的第三主体,有人则认为民事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和法人,不存在第三主体,合伙企业是否为民事主体值得探讨。
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的财产。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出资及以合伙企业名义获得的收益均属于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能够以其名义拥有和处分财产,并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单一合伙人不得像支配自己财产那样支配在合伙中的出资,且在合伙解散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的民事责任能力。合伙企业债务应首先以其财产清偿。当合伙企业财产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个人无须担责。反之,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性质类似于保证责任。在合伙企业和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实行“双重优先”原则,即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清偿个人债务。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财产的分离,使得合伙企业的民事责任相对于合伙人个人的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进行民事诉讼。合伙企业可拥有自己的名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外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合伙人仅以合伙企业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否则由合伙人个人负责。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合伙企业可作为“其他组织”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诉讼,具有的诉讼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