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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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07:45
在处理保理合同纠纷时,关键点在于合同的合规性、债权转让的效力以及协议管辖的约定。首先,保理商需具备合法资质,且合同必须基于债权转让进行,不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并以书面形式签订。保理商需提供融资等服务,但具体服务内容取决于合同约定。
保理合同虽无名,但纠纷类型多样。最高法及部分认为,若未及时通知债权转让,保理合同的管辖约定可能不适用于债务人。相反,天津高院的纪要明确了保理商对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区分了保理融资款和基础合同应收账款的诉讼焦点,并规定了管辖权的确定规则。
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其管辖约定与主合同保理合同冲突时,以主合同为准。保理合同与基础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不一致时,应以保理合同为准。此外,保理合同效力不受基础合同无效影响,但虚构基础合同会导致债务人抗辩权的行使。
在保理业务中,区分未来有基础合同和无基础合同的债权,以及对虚构应收账款的处理是关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禁止基于未来应收账款进行融资。司法实践中,即使合同禁止,只要合同有效,保理商仍有权主张权利。
尽管保理涉及复合法律关系,基础合同效力不影响保理合同,但债务人仍可能因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或基础合同内容的抗辩。抵销权、协议管辖的适用等也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方面,形式的约定与确认对债权转让效力至关重要。
总的来说,保理合同纠纷处理需严格遵循相关法规,同时考虑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管辖约定以及基础合同关系,确保合同有效性和抗辩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