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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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03:20
恶意商标异议是指基于不正当目的,利用商标异议程序阻止他人商标注册的行为。恶意异议者在异议裁定期间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被视为不法行为,并需承担赔偿责任。若恶意异议者使用商标异议程序敲诈勒索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可提供相关证据请求商标局提前裁定异议案件。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异议人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核准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不具有追溯力。然而,因使用人的恶意行为导致商标注册人损失的,应给予赔偿。恶意商标异议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须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