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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的分类主要依据其目的、行使条件和主体特殊性。首先,按照股东权利的使用目的,股权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顾名思义,是专为股东自身利益而设计,如享有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以及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共益权则是为了股东和公司共同利益而行使,例如表决权、请求召集股东会的权利,以及账簿查阅请求权等。
根据行使股权的股份数额,可以分为单独少数股东权和一般多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是指单个股东即可行使的权利,如一般股东权利。而少数股东权,如临时股东会召集权,只有持有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如10%以上)的股东才有权行使,这是为了防止多数股东滥用权利对少数股东权益造成侵害,提供了法律救济机制。
普通特别股东权则根据股权主体的特殊性来区分,普通股东享有常规权利,而特别股股东如优先股股东则享有额外权益。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股权,但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在转让时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在实际操作中,股权转让涉及复杂程序,股东需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给予一定期限的答复,未答复则视为同意,不同意的股东有购买股权的选择,否则将被视为同意转让。多个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需要协商确定购买比例,若协商不成,则按出资比例行使。
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