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2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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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2 03:13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的第七条规定,契税的征收基于计税依据和税率的计算。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确定计税依据,这是根据第五条所列出的税率标准来计算的。计税基础通常是契税应税交易的金额或价值,如土地或房产的买卖价格。


其次,税率是决定税额的关键因素,根据第五条的规定,税率已明确。将计税依据乘以这个税率,就能得出应缴纳的契税数额。


值得注意的是,契税的计算单位是人民币。如果交易涉及的货币是外汇,那么在缴纳税款时,需要按照纳税义务发生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揽子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进行计算。这样确保了税款的公平和准确性。




扩展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1998年6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令第5号发布 1998年10月1日施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而制定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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