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四条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2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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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10:02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涉及土地和房屋权属转移的行为需要缴纳契税。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当单位和个人通过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获得在特定年限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需要缴税。


2. 无论是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购买土地或房屋,契税都是必须的。


3.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或者这两种权属之间的交换,涉及价格差额的部分,应由支付差价的一方承担契税。


4. 无偿获得土地、房屋权属,如通过受赠或获奖,同样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5. 通过作价集资或募股方式承受权属,以及债权人以抵债方式取得债务人的土地和房屋,契税也是交易的一部分。


6. 预购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和房屋权属,同样需要按规定纳税。


7. 若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续经过批准转让房产,契税是转让过程中的法定要求。


8. 最后,自治区规章中规定的其他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方式,同样需要缴纳契税。


总的来说,广西壮族自治区对于土地和房屋权属的任何交易,只要涉及到权属转移,契税都是交易不可或缺的部分。
扩展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1998年6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令第5号发布 1998年10月1日施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而制定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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