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三条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2 02:15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2 03:10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契税条例实施办法中,明确指出了土地和房屋权属的定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这些是法规所关注的核心要素。


承受,是指通过多种方式获取土地和房屋权属的行为。具体来说,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购买)、赠予、抽奖、交换、企业合并、抵债,以及通过募股、集资等方式。这些行为在契税的征管中被视为权属转移的体现。


在条例中,单位的概念被界定为广泛,涵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事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类组织。这些机构在进行土地和房屋交易时,需要遵守契税的相关规定。


个人的范围同样广泛,包括个体经营者、自然人,不论其国籍如何,如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是、澳门、地区的居民,以及海外的华侨。所有这些个人在涉及土地和房屋交易时,契税的规定同样适用。


扩展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1998年6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令第5号发布 1998年10月1日施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而制定的办法。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