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十条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2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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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08:28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的纳税义务起始日期被明确规定为:当纳税人达成土地或房屋权属转移的书面合同,或者获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契税暂行条例办法中的契约、协议、合约以及自治区确认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时,这一时刻即被视为纳税义务的开始。


对于那些已获批准减税或免税的纳税人,如果他们改变土地或房屋的用途,不再符合第八条规定减税或免税的条件,那么从改变用途的当天起,他们需要重新履行契税的纳税义务。这个变更将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税收责任时间点。


扩展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1998年6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令第5号发布 1998年10月1日施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而制定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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