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九条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2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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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08:30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当纳税人符合第八条中所述的减税或免税条件时,他们需要在土地或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后的有效期内,即自合同签订日起的十日内,前往土地和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提交申请,以办理相应的减税或免税手续。


具体的减税或免税审批流程和详细操作办法,则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这包括了申请所需的文件要求,如契约、协议、合约、票据、确认书以及自治区认可的其他相关凭证。纳税人需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齐全且有效的申请材料,以确保减税或免税待遇的正常执行。


扩展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1998年6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令第5号发布 1998年10月1日施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而制定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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