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过做工伤鉴定的最佳时间怎么办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1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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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3 14:42

《 工伤保险条例 》第1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 之日起30日)提出 工伤认定 申请, 工伤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此可见,工伤职工本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期间为1年。超过该期限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当然,如果因有合理事由而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 工伤保险 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 劳动关系 申请仲裁、提起民事 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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