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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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9 16:48
对于陪审制度的起源,英美学者有过很长时间的争辩,最终仍然是众说纷纭,有些人宣称在雅典人那里找到了这项制度的痕迹,古雅典著名的*家梭伦实行一系列改革,其中一项措施是设立了被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陪审法官从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每次参加审判的陪审法官人数大概是*陪审法官总数的十分之一,审判结果由陪审法官投票表决,投票方法是往票箱内投放石子。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最初属于民众大会,每个案件都由30至40名法官共同审理。法官全部从公民中选举产生,每年改选一次。但如果真的是那样,就不能解释在英国形成之前这个地中海国家就已经消亡了,这里让我们质疑的是,制度怎么能从一个“死去的国家”中向外延伸呢?尽管古雅典的有些制度,例如用决斗的方式解决争端和数量众多的法官来参加审判,但古雅典的法律中还是没有关于一个实体的义务是审判的规定。有些学者主张盎哥鲁-萨克逊是陪审制度的起源,他们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援引了埃塞雷德二世法律(the law of Ethelred II)中的相关规定,但是仍有一部分学者坚持认为该项制度是诺曼底公爵征服以后由诺曼第人带来的。但通说认为陪审团是英语国家的一项制度,它模糊的起源以及发展过程,在盎哥鲁-萨克逊(Anglo-Saxon)民族的历史中扮演着一个非常活跃的角色,他的*上的作用体现在附属于**的特权的保护,法律上的作用体现在它的力量和行动有时并不是和已经存在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相一致。陪审制被过奖为“英国人生命的守护”(security ofEnglishmen''s lives) 严格来讲,陪审制度是由亨利二世颁布的一系列诏令确立的。1166年克拉灵顿诏令规定,发生刑事案件后,郡*和百户*应召集本地熟悉情况的12名自由人到庭发誓,并对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1176年又规定巡回法庭到达某郡后,应组成检控陪审团,由他们负责起诉本郡区的刑事犯罪嫌疑人,又称为大陪审团。后又逐渐分离出小陪审团,大陪审团只用于刑事案件,确定是否对嫌疑人起诉,小陪审团克适用于民事和刑事案件,主要是对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裁决,大陪审团于1948年被废除。对于陪审制度设立的原因,有些学者做了分析,认为是对当时神明裁判(Ordeal)和立誓免罪(Compurgation)的否定,认为这两种方式是用超自然的方式简单证明犯罪,而抛弃了真正意义上的审判,是一种不公正的行为;同时11世纪初,英王召集当地12名熟悉情况的自由人参加对当地土地的调查情况,即我们所说的“末日审判”(Domesdaysurvey),以此来削弱封建领主教会的财权而增加王室国库的经济实力。但笔者认为,这仅仅是从制度形式和经济基础的角度出发分析了陪审主度产生的诱因,如果我们透过事物的表象而做本质的分析我我们就会发现这其中有其更深刻的历史动因。1066年,诺曼第人入侵英格兰并建立了诺曼王朝,加速了英国的封建化,导致了封建*集权制的建立和王权的加强,封建势力异常的强大,而与封建势力强大相伴随的往往是*和暴君,与此同时的是司法的专横化甚至是君主的恣意独行。英国封建时代的法官,同英国的专职王权有着密切的联系,诺曼征服之后国王向各地派出皇家巡按使(royal commissioners),以代替国王四处巡游处理事务的旧制。起先并没有特别的任命,后来也有指令郡长审理某个特定案件的做法,因为许多郡长本身就是王室法官。加洛林王朝就有所谓的秘书官(cancellarius),而秘书长则负责保管国王的御玺。忏悔者爱德华是第一个拥有御玺的英王,也是第一个设置中书令掌管御玺的英王,所以中书令有时也译为“掌玺大臣”,而这位“掌玺大臣”就是现在英国首席*官的雏形。正是法官与封建的*王权和封建统治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更加使法官的专横有恃无恐,但这又在一定程度上多少损害了国王的自身的特有利益,这种利益既包括以国王的国库直接体现的经济利益,还有更重要得就是以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体现出来的统治的*利益;而如果人民的手中没有保留对*行为的否决权(veto),那么它就不再是人民的仆人和代理人,他将掌控一切权力,就会成为压迫人民的绝对的*,所以普通的英国百姓也存在着一种愿望,希望能够对抗法官的枉法裁决,获得公正的裁判,于是在两种出于不同目的要求的强烈碰撞下,陪审制度就在国王的法律中“自然”的产生了。在英国封建社会陪审制度的产生更像是国王和普通人民-两个相互对立的阶级为了共同的目标而共同建立的对司法进行的监督的制度。然而英国学者约翰哈德森在《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时期英格兰的法律与社会》一书中提出了另一种思路,他认为以往学者们的研究过分强调了安茹改革中亨利二世及其近臣们的天才创造,而事实上,亨利二世和大臣们只是把他们自己关于司法权力的行使的观念与早已根植于社会生活中的一整套既有习惯法以及正在发展着的法律理念相结合,促成了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其中当然包括陪审团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从约翰哈德森的思路延伸下去,就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即陪审团制度的产生源于安茹王朝改革中王室对地方力量的依赖,而这种依赖自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起就一直存在。由于缺少*制度、缺少方便快捷的通信工具和社会组织形式等一系列原因,王国的司法效率相当低下,当一个案件发生,如果不求助于当地的民众,一是难以查清案情,二是难以抓捕逃犯,所以从盎格鲁-撒克逊诸王时代起,司法审理一直依赖地方力量,陪审团产生之前一直在法庭上履行裁决功能的讼师(suitor),即是由当地的土地自有者充任的。因此,王室在司法方面依赖地方势力这一特点并非安茹一朝独有,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起一直到安茹王朝再到后来其他王朝,英格兰诸王的统治全都体现了这一特点,亨利二世的改革中只是延续了这种特点而已,并用陪审团取代了讼师的功能。到了近代,王室(或称国家)对国家的控制力逐渐强大起来,但陪审团的传统却一直保留,地方权力由王室力量的必要补充转变为对王室力量的*。综上所述,陪审团制度的出现源自王室对地方势力的一贯依赖,陪审团制度只是对此前一直存在的讼师制度的改革升级版,这是法律改革中制度延续性的体现。而认为陪审团制度是亨利二世制衡王室法官的一种神来之笔的观点,则无视了法律制度在时间维度上的延续性,过分强调了亨利二世及其近臣的天才创造,并非一种科学的历史观。
陪审制度产生于英国,而真正获得较大的发展却是在美国,但这种发展的历程对于陪审制度设立的初衷来讲,更像是历史开了一个玩笑,这是亨利二世做梦也没有想到的。众所周知,美国在历史上是英国的殖民地,从而英国
的司法制度也被移植到了这块崭新的*。18世纪,随着北美殖民地经济的日益发展和实力的不断壮大,殖民地内部的离心力越来越强,加之英国对殖民地人民日益加剧的压迫,殖民地与英国王室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激化,而在英国本土作为当地居民权利代表的大陪审团,此时就成为了殖民地居民同英国王室进行抗争的有利的工具,特别是在美国南北战争之前,陪审制度作为抵抗殖民统治和影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正是因为这个原因,1776年美国以后,人民对大陪审团制度表现了极大的尊重,并将它写入了在1791年成为美国*组成部分的共包括10条修正案的“权利法案”。原本用来维护封建统治的制度却成为了向往自由的殖民地人民反抗封建*的利器,这不可以不说是一个天大的讽刺,从中我们清楚的看到,一项制度的发生,其实际的功用并不一定同它所设立的初始目的相一致,制度作用的发挥同它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文化传统有着莫大的关联。所以一项制度的设立的意图不是最重要的,而真正的关键在于这项制度出生后的运作以及运作中实际获得的制度性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