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的陪审制由来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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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01:35

陪审制是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度。陪审员的人数通常为6至12名,其整体称为“陪审团”。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通常会就被告人的有罪或无罪做出判断,而在民事诉讼中则通常会就被告有无责任或损害赔偿金额等做出判断。陪审制主要存在于美国、英国、等为主的普通法(又称“英美法”)国家及地区。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格兰之后,他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英格兰。后来,随着《克拉灵顿诏令》和《韦斯特明斯特诏令》的颁布,在英国逐步确立了起诉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由于起诉陪审团的人数可以是12人至23人,而审判陪审团人数固定为12人,所以前者称为大陪审团,后者称为小陪审团。英国在向外扩张的同时,把陪审制度带到了世界许多国家,但是运作的最好的要数美国。在美国之后,美国人民对陪审制度表现出了极大的尊重,由12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与审判的作法一直是美国各地*采用的主要审判方式,到2013年,即使在其他国家纷纷放弃陪审制度的时候,美国仍然对之情有独钟,不愿放弃。 陪审团分为两种:在刑事案件中决定是否对嫌疑人提起控诉的大陪审团(grand jury,又称“起诉陪审团”);在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中参与其过程的为小陪审团(petit jury,又称“审理陪审团”)。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的名称来自两者陪审员人数的多寡(传统上,大陪审团由23人组成,而小陪审团有12人)。一般所说的“陪审团”往往是指小陪审团(以下、除了历史部分外,仅就小陪审团为描述对象)。
陪审员(如上所述,通常为12人,但具体详见各国制度部分),是从普通公民中随机抽选的,其在参加刑事案件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后,在仅有陪审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案件做出评议并下达评判(→参见一般性陪审审理程序及各国制度部分)。
所有成年公民都可能被选为陪审员,却不是所有*皆有资格出任陪审员,例如*、军人,教授,市(省)长,法学系的学生可能不符合或可获豁免出任陪审员。陪审员的选任需要遵从一定的选任程序。
陪审团人数由当地法律规定,各地法律规定的人数不一。在一些国家或地区,设有替补陪审员,和陪审员一同产生并旁听案件审理。如正式陪审员因某些原因不能完成工作,由替补陪审员接替并投票表决。在另一些地方,如有陪审员中途退出,需要解散原来的陪审团,重新选出新的陪审团,并且重新开始审讯程序。陪审员如无合理原因而缺席审讯是违法的,可被法律追究。
除了陪审制,让普通公民参加审判的制度还有: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日本的裁判员制度等,但是陪审制与上述其他制度的最大区别在于:陪审制下,法官不参与评议过程,仅由陪审员进行事实认定(→类似制度)。
陪审制起源于古代英国,并逐渐被美国和等国家和地域的司法制度所继承(→历史)。
美国联邦及各州的*均确立了刑事陪审及民事陪审的制度(→美国的刑事陪审、美国的民事陪审),尽管从整体来看比例不高,但每年仍有9万件以上案件使用了陪审审理程序(→统计)。而在英国,刑事陪审仍大量存在,但民事陪审已基本不再适用(→英国的陪审制)。其他,澳大利亚、加拿大、韩国、丹麦、新西兰、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都仍不同程度使用陪审制(→其他地区陪审制的现状)。
在日本,自1928年(昭和3年)起,刑事陪审开始实施,但于1943年(昭和18年)被停止实施。2009年日本制定了新法律,在司法裁判中重新引入了陪审员制度(日本称之为“裁判员”)。(→日本的陪审制)。 以下主要介绍实行陪审制的两个主要国家美国(联邦、各州)及英国(英格兰、威尔士)的一般性陪审审理程序。
传统上的陪审团由12名陪审员组成,但某些法域(国或州)规定了更少的定额人数。从普通公民中通过陪审员选任制度选出的陪审员在法庭上宣誓后,在法庭上的陪审员席就坐,并参加审理过程(“trial”)。
陪审员参加的审理中,法官主持法庭上的程序进行(裁定异议等),并尽可能防止陪审员受到不全面的观点或不正当的证据的影响。接着,法官在结束审理时,将对陪审员进行详细指引 (instruction, charge),就有关可能适用的法律进行指导。此后,陪审团根据在法庭上了解到的证据以及法官的指引,在一个封闭的房间内进行评议,就事实认定以及对该事实适用的法律等问题做出裁定 (verdict)。在民事陪审中,不仅对于被告是否有责任要做出判断,而且也要在评判中明确损害赔偿的数额。在刑事案件中,原则上陪审团只负责决定有罪或无罪,而在判断有罪的情况下,由法官决定量刑。评判往往需要全体一致方能有效,但在部分法域,特别多数表决(11比1或10比2等)也被法律认可。当陪审员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全体一致或特别多数表决的条件时,则构成陪审团僵持 (hung jury),这种情况下,许多法域都规定需要重新选任陪审团或重新进行整个审批程序。
在做出评判的情况下,法官应根据该评判结论做出判决。但是, 当法官判断陪审员忽视证据的程度过于明显不当时,可以不根据陪审团的判断而进行判决(参见下文美国的民事陪审中“作为法律问题的判决”)。 1、选择陪审团是当事人的权利
在美国,当事人几乎都有权获得陪审团的审判。但是在不同的诉讼中略有不同。在刑事诉讼中,美国联邦*第三条规定,所有刑事案的审判,除*案外,都必须有陪审团出庭。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在所有刑事诉讼案中,被告都有权要求由案件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这条规定适用于由联邦*审判的刑事被告。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由州*审判的刑事被告也享受这一权利。在民事诉讼中,*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联邦*系统中,若涉诉金额超过20美元,民事诉讼当事人便有权利获得陪审团审理。联邦*没有规定州*受理的民事诉讼有得到陪审团审理的权利,但许多州的*都规定有这项权利。选择陪审团审理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这足以表明陪审制在美国是相当重要。
2、陪审员构成严格
陪审团人数可以少于12人,但最少不得少于6人。陪审团随机组成,一般是从登记选民的名单中挑选,来源于当事人所在社区的各个阶层。美国*规定,陪审员必须是从诉讼人所在社区的各个阶层中挑选出的。陪审员应该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不偏袒任何一方,也不对任何一方心存偏见。这是担任陪审员的首要条件。此外,能够理解诉讼程序;还应该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陪审员工作,至少受过最低限度的教育,18岁以上,懂英语等等。选择陪审团时,需要将一大群待定陪审员召集到*。法官和律师就从这些人中挑选12人(或少于12人)作为本案的陪审员。挑选合格的陪审员有两个步骤:一是预先审核,即法官和律师向陪审员候选人提问,陪审员候选人回答,以此确定他们是否符合陪审员的条件。二是无因排除,即在预先审核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不经法官同意的情况下排除候选人,而不需要说明理由。每一方当事人都只能使用有限的无因排除机会。这个规则有个例外,当事人不能基于种族、民族或性别原因通过无因排除取消候选人资格。
3、陪审团的职责在于事实认定,但也可以拒绝不公正的法律适用
由于英美法系奉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居于主导地位,地决定传唤盘问证人,法官只是消极地主持庭审活动,而陪审团比法官更为消极,就静坐一旁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辩论结束之后,陪审团就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陪审团不仅仅被告知认定事实,而且法官也不能指示陪审团有关事实的裁决,不能剥夺陪审团对于被告人反对意见的考虑。与证据一样,陪审团有权根据自己内心的良知,来判断法律。有时,证据确凿,被告人自己也承认,应判有罪,但陪审团却可以裁决被告人无罪,而使法律无效(JuryNullification),法官必须服从陪审团的无罪裁决。
4、陪审团秘密裁决在法庭辩论结束,法官宣布休庭,陪审团就进入裁决阶段。陪审团的裁决是秘密进行的,他被暂时隔离起来,掐断与外界的任何联系,直至作出裁决。陪审团的裁决也是的,不受任何影响,没有任何压力。每个陪审员只根据自己的内心良知来表决案件,“即使作出的裁决使法官不高兴,陪审员也从来不会受惩罚的。”裁决的通过是一致同意,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陪审团将被“挂”起来。通常重新组建另一陪审团重新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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