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始终没有见受害人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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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刑事案件开庭没有通知受害人,应该是属于不公开审理的刑事庭。同时当事人受害应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庭开庭时共同审理附带民事纠纷的赔偿。如果受害当事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赔偿,就可以不通知受害人参加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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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理中没有必须通知被害人到庭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员,将人民*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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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都是在宣判完以后才通知被害人的。被害人可以在刑事审判结束以后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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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开庭有两种,有一种是公开开,有一种是务公开开庭,你这种属于不公开开庭就判决了,所以说需要通知你判决书下来才会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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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不通知受害人的话,判决可以申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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