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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苏州市*苏府[2006]91号文发布,于9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贯彻实施好《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市房产管理局批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实行协议招标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市物价局申请核准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1、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核准申请书;
2、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前期物业服务方案(注明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
4、物业服务成本测算资料。
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持以下材料报市物价局备案:
1、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中标证明;
2、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中标通知书;
3、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招标文件、中标文件。
三、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不同服务项目业主委员会选择不同服务等级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实际构成,在*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四、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2000元/户;物业管理企业向装饰装修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装饰装修企业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房屋装修完毕,经验收未损坏房屋共用部位,未对相邻房屋造成损害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返还保证金;如有损坏,应恢复原样,装修保证金扣除损失费后返还余额。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清运的,物业管理企业可适当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不高于3元/平方米。
五、原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废止。
附件:《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常熟市物价局 常熟市房产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参考资料:http://hi.baidu.com/1353579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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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没办法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