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我国票据法,汇票抬头的规定方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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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写法是:来人抬头、指示性抬头、*性抬头。

抬头人,一般指票据的收款人,既票据到期有权收取票款的人,是票据的主债权人,有时又是票据的持票人。


来人抬头票据是票据记载收款人的方式之一,来人抬头一般“见票即付”,付款人认票不认人,谁持有票据,谁成了该票据的收款人。

指示性抬头,是指汇票人除写有收款人名称外,其后还有“或其指定人”。例如,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付给中国银行的指定人)或Pay to Bank of China or order (付给中国银行或其指定人)。指示性抬头的汇票经抬头人背书后,可自由转让。

*性抬头是汇票收款人的一种填写方法。这种抬头的汇票只限于付款给指定的收款人。

扩展资料:

特点

这种规定方法实际上表明,汇票金额只能付给特定的抬头人,但该特定的抬头人不能将汇票下的收款权利转让给他人。尽管这种汇票在各种汇票中最具有安全性,但因其流通性差而在贸易中使用较少。

指示性抬头(demonstrative order)

这种汇票可以经过背书转让。如:

(1)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beijing;

(2) pay to the A Co. or order;

(3)pay to the A Co.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抬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抬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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