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游泳馆到底是怎样一个经营模式?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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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1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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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1 20:48

国内体育场馆经营管理的三种模式
1、委托经营方式
这是公共体育场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较小的一种经营方式,即场馆所有者—市、区体育局,通过一定的方式选派经营者(一般是体育部门以外的管理公司、个人或者体育协会等)作为公共体育场馆的负责人,代理体育局经营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局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经济发达国家较多地采用这种经营方式管理公共体育场馆。
被委托的经营者与体育局签订经营合同,划清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经营者手体育局委托,作为场馆的法人代表,负责场馆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场馆内的重大战略问题仍有体育局直接负责决策。原有的职工要留用,但必须服从委托经营者的安排和调度。在经营管理上,经营者与体育局签订合同协议,规定全部收入要上缴,经营者没有支出经费的权利。体育局不仅核定场馆的年度支出预算,也下达收入预算项目和收入指标,以加强经费预算管理的计划性和约束力。
委托管理方式并不改变公共体育场馆为大众体育建设和运动训练、竞赛提供场地服务的性质,尽是变换了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主体,其结果是把新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带进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活动之中,提高了管理效率,也提高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承包经营方式
在不改变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按照体育场馆所有权与经营权完全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体育局与经营者间的责、权、利关系和承包年限,使承包人能根据公共体育场馆的自身条件和体育健身市场发展的基本规律,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包人按合同书规定,每年向体育局交纳一定的租金,并负责体育场馆日常管理和设备维护、维修。而大型的设备更新、维修则仍由体育局投资。
对于承包后的公共体育场馆,要求不能改变其为大众提供体育健身服务的性质,必须保证为全民健身和运动训练提供场地服务,但对所提供的各种服务都要收费,其收费标准应由场馆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并在合同书中标明,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对场馆原有职工,承包人有选择是否留用的权力。这种经营管理方式,虽然减轻了体育局的负担,也提高了场馆的使用率,但承包经营者往往会改变公共体育场馆的用途,如用它演马戏、搞大型活动等。所以,公共体育场馆产权人——体育局,必须定期对该场馆的经营内容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防止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发生。
3、租赁经营方式
实行公共体育场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租赁经营方式,是指产权人授权给承租方,将体育场馆有期限地交给承租人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据合同规定对场馆实行自主经营。也可以采取合作的形式,即体育局以场馆资产入股并控股(股权高于50%),租赁经营者(经营公司)投资参股49%,并与体育局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收入除日常支出和负担小型维修外,盈余由体育局与经营者按股份分成。显然,这种经营管理方式,不仅使体育局具有控股的权力,而且降低了经营成本,提高了经营效益。既扩大了公共体育场馆的对外开放,满足了广大居民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要,也提高了职工的待遇和积极性。
公共体育场馆无论选择哪种经营管理方式,都要在挖掘内部潜力上下功夫,努力改善经营环境,并根据场馆自身资源条件,了解大众体育健身需求特征和消费水平,以建立和发展
差异化竞争策略和优势,使自己的体育服务在消费者中形成区别并优于竞争者服务的独特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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