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有权指定物业公司入驻小区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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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9 20:50

在特殊情况下,*机关有权指定物业公司入驻小区。但是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机关是无权干涉小区以及物业公司的自主选择权的。
法律分析
物业管理公司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型经济实体,是的企业法人。属于服务性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接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特定区域内的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并获得相应报酬。在一般情况下,小区是哪个物业公司入住是由小区以及物业公司自主选择的,*机关无权指派某个物业公司入住任何一个小区,也无权指定小区使用某一物业公司的服务。这些都属于超越职权。物业公司不履行服务合同,或业主与物业公司争议很大,造成物业公司服务终止。或者是个别物业公司诚信度较差,在接管中认为赔钱了,自己卷铺盖走人,小区没人管了。这种情况下,社区、办事处或者市区*部门出面,为了小区的安全、卫生和业主的生活出行,会出面替小区选择物业公司(只有这种情况,否则*属于超越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9 20:51

*机关无权指定物业公司入驻小区。

有小区业主认为,一些小区之所以尝试自管、代管,是在用脚投票,对目前的物业管理模式说不。长期以来,一些小区物业收费高、甚至乱收费,管理水平却不行,引起了小区业主的不满。目前,城市小区管理逐渐一元化,引进物业公司的模式成为不得不选的套餐,业主有怨言但却*为力。有关部门应该在这个模式之外,探讨、尝试、甚至推广另外能更好解决小区收费、管理等矛盾的新的小区管理模式,通过良性竞争,倒*物业公司提高管理水平。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9 20:51

这里面有几种情况
1、物业公司是在开发商招投标的方式下,投标、中标获得前期物业服务,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开发商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时,必须要选定物业服务企业,也有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公司的
3、小区达到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后,也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比较特殊的情况:物业公司不履行服务合同,或业主与物业公司争议很大,造成物业公司服务终止。或者是个别物业公司诚信度较差,在接管中认为赔钱了,自己卷铺盖走人,小区没人管了。这种情况下,社区、办事处或者市区*部门出面,为了小区的安全、卫生和业主的生活出行,会出面替小区选择物业公司(只有这种情况,否则*属于超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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