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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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3:36
门诊病历需要盖章。如果申请人向医疗机构申请复制门诊病历,在医疗机构受理后,指定部门或者专职人员应当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将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在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应当加盖医疗机构的证明印记。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