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损失中不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平安险承保的责任范围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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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货人本来就是该批货物的买方,承运人接受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走货物,并不是与提货人串通欺骗真正的所有权人。导致提货人与提单持有人不一致的情况,是因为提货人不但未先行付款,提货后也没有及时付款,造成提单无法正常转让,但此时因为该保函不属于恶意保函,所以有效。
2.不能。无单放货是承运人违反凭单交货义务的行为,即使保函有效,也只在两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3.不属于。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1/1981),一切险是指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招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所谓外来原因是指一般附加险承担的责任,即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沾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损险等。其中偷窃、提货不着承保被保险货物因遭受偷窃或整件提货不着所造成的损失。然而,无单放货是承运人违反凭单交货义务的行为,是其自愿承担的一种商业风险,而非货物在海运途中因外来原因所致的风险,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人应承保的风险,所以无单放货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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