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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转账的话不一定可以起诉对方。如果转账的时候没有备注为借款,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是借款的,那么会被认为是赠与的,而赠与是不属于起诉条件的。起诉的条件如下: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恋爱期间花的钱可以要回来吗?
这种情况下,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1、如果所花的钱属于借款,并且有证据证明是借款,那么是可以要回来的;
2、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借款,或者干脆就是赠与的话,那么是没有办法要回来的;
3.如果这笔钱是属于彩礼性质的话,那么分手了是可以要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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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间相互给付财物的现象非常普遍,双方关系亲密时,对频繁的经济往来可能的确是毫不在乎,出手大方。然而一旦情感生变,财产纠纷往往也会随之爆发。
分手后,不少男女就因为这事闹上了法庭,让对方还钱。最近也有许多用户向我们咨询,恋爱期间,为女方花的钱或转账给女方的款能不能要回来?这个话题是许多人分手后较为关心且敏感的话题。
下面,我们通过3个不同情况的真实案例来告诉大家答案。
1、未能证明转账为共同生活支出,且曾有同意还款的表示,被认定借款关系成立。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8月间,唐先生陆续通过微信、手机银行等方式向肖女士转账6次,数额从500元到5万元不等,共计7.6万元。2018年10月双方分手后,唐先生向肖女士催要前述款项无果,遂起诉至*请求肖女士偿还该7.6万元,并支付自催告之日起的利息。肖女士确认收到上诉款项,但仅认可其中6000元转账为借款,并抗辩其他款项都用于双方恋爱期间共同生活支出。
裁判结果:
一审*经审理认为,肖女士对于共同生活支出未能举证;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表明,2018年10月开始,唐先生多次催还款项,肖女士要求唐先生出具明细,且对于唐先生微信发送的对账明细未提出异议。故一审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支持了唐先生的诉讼请求。后肖女士上诉至二中院,经承办法官对本案相关举证责任分配的答疑,肖女士撤回其上诉。*判定,肖女士需要将7.6万元归还给唐先生。
2、购车登记于对方名下且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出资人需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否则难以认定为借贷。
基本案情:
李先生持银行卡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刷卡消费21万元,用于购买小汽车,并登记于同居女友宋女士名下。购车次日,宋女士向李先生发送语音称:有朋友询问车辆来源,其说是男友帮其换车。两人分手后,李先生起诉要求宋女士偿还购车款。双方均认可购车用于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李先生仅依据其为宋女士名下的小客车刷卡消费的单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但购买车辆发生在李先生与宋女士恋爱同居期间,且购买车辆后由双方共同使用,李先生此后均未要求宋女士向其出具借条。结合本案其他事实,李先生仍应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因李先生未能就此提供证据,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宋女士无需归还购车款。
3、双方经济往来众多,仅针对其中一笔提起民间借贷之诉,难获支持。
基本案情
卢女士、赵先生于2012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11月6日,卢女士向赵先生转账7.5万元。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卢女士以该笔转账凭证起诉至*,要求赵先生返还款项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赵先生辩称该笔款项系用来偿还赵先生提前垫付的租房及购买家具的费用。
裁判结果
因一审中赵先生未提交双方其他经济往来的证据,故一审判决支持了卢女士的诉讼请求。赵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并提交了其与卢女士之间的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双方之间还存在其他款项往来,在卢女士向其转账7.5万元之后,赵先生还陆续向卢女士转账多笔,数额达17万余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双方相互之间存在数十笔汇款,涉案7.5万汇款发生前后双方亦存在多笔汇款,现卢女士单就涉案款项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而赵先生否定该7.5万元汇款的性质为借款,转账记录中亦未显示该笔汇款为借款。故*难以认定双方就单笔7.5万元汇款存在借贷关系,双方如就往来款项存在争议,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卢女士的诉讼请求。
结果也就是,卢女士这7.5万元无法认定为借款,因此赵先生无需归还。
签个条总结:
情侣并不是夫妻,是财务相互的个人,情侣之间的款项往来,除了具有特殊意义的数字如520等可认定为情侣间的赠与外,其他经济往来需按照当时的约定予以确认。如通过双方的聊天记录、借条、转账的备注等,来进行判定,认定转账款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是否需要归还。
若被要求还款一方能够证明款项是用于共同生活支出,且无法证明为借贷关系,则款项也无需归还。
热心网友
赠与分为一般赠与及附条件赠与两种。
区别于彩礼,彩礼本身是典型的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若最终双方未登记结婚,男方可以要回彩礼。
但微信转账(微信红包)不同,该款项的往来其实是将日常使用的小额金钱给数据化,对于特殊的金额,例如1314元、520元等,或者有特殊含义附言的,则可以推知该款项的真实意思是表示祝福或者爱意,是为了增进双方感情的一种互动,应当认定为一般赠与。
诚然,增进感情的目的是为了结婚,但是也不能扩大为为结婚所做的努力都构成附条件赠与。
如果没有明示款项给予是为了结婚,及款项支付不违背日常生活习惯,则不能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
所以综上可得,发生在情侣之间的微信转账(微信红包),需要就每笔转账款项进行分析,若转账时在留言中、或在前后聊天记录中已经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是借款,在分手后,一方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返还。
如果说转账留言、聊天记录中声明是“要结婚”,那么可以理解为具有彩礼性质的附条件赠与,在分手时,也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但如果款项支付没有以上内容,或者存在互发红包互表爱意的情况,一般会被认定为一般赠与。
【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相互赠与有表示爱意的一般赠与和以结婚为目的的附义务的赠与。青年男女在恋爱期间为表达情意等难免有一些经济往来,转账就是比较常见的方式。也有不少情侣在双方分手之后因为经济原因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本文就从转账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角度,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司法裁判案例,对请求返还恋爱期间转账能否得到支持进行法律分析。
请求返还首先要明确转账的性质是什么,也就是对簿公堂的时候定性的案由是什么。恋爱期间的转账法律关系上有可能认定为借贷,也可能是赠与,或者婚约财产纠纷以及不当得利等。不同的法律关系因为成立的条件、适用的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均有不同,导致判决结果也所差异。
一、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除了应当有如转账等的借款交付行为之外,还应当有借钱合意的成立。因此,原告在以民间借贷这一法律关系起诉时,除了转账记录外,还应当出具双方就该笔转账达成了借贷合意的证据,比如对方明确表示要借钱的消息记录、借条等,否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参考案例: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2020)闽03民终2203号潘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二、赠与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的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是无偿并不表示是没有条件,赠与根据是否附有条件可以分为无条件赠与和附条件赠与。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在赠与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除了扶贫、救灾等公益性质外,赠与人有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但是在赠与物交付之后则不得撤销。而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解除条件成就时赠与人可以选择解除赠与。
情侣之间的转账,如果仅仅只有转账记录,没有证据表明属于借款,则有可能被定性为赠与。但具体是无条件赠与还是附条件赠与,各个*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根据具体案情、结合地方的经济发展情况等,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较大,认定也有不同。比如,有的*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条件,以酌定的金额标准划分,小于该金额的认定为恋爱期间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而大于该金额的则认定为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因为赠与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赠与人解除赠与,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也有*酌定返还一定金额的转账,其他的视为无条件赠与。
另外,一些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一般被认为是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比如“520”、“1314”等的转账行为。
参考案例: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2020)赣09民终660号唐某与吴某赠与合同、民间借贷纠纷案
吉林*春市中级人民*(2020)吉01民终493号李某与梁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三、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的同时使得他人遭受损失。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当不当得利是基于欠缺给付目的(自始欠缺给付目的或给付目的不能达到等)而发生的给付行为,也被称为给付不当得利。
情侣之间的转账往往多而杂,金额大小不一,多数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给付行为是借贷还是赠与。在此情况下,部分*认为金钱往来性质及目的往往难以言明,不宜将涉案钱款性质简单认定为民间借贷或赠与。因为双方分手后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已经不能达到,故属于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是接受转账的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参考案例: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2020)鲁14民终1107号赵某与张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2019)皖17民终817号汪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四、婚约财产纠纷
在我国的传统婚俗中,男女双方谈婚论嫁之时男方往往需要给付女方钱财以表达订立婚姻的诚意,即通常所称的彩礼。此时法律关系虽然属于附条件赠与的范畴,但因其有别于一般赠与,*审理过程中有单独的案由,即婚约财产纠纷。彩礼的给付都是以结婚为目的,当一方举证证实转账确为彩礼时,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予以返还”。
参考案例:云南省师宗县人民*(2020)云0323民初1581号张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五、刑事诈骗
如果一方隐瞒或者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恋爱哄骗对方钱财,达到法定数额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成立诈骗罪,不能仅仅依靠转账记录,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并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才能综合认定。谈恋爱期间所有的转账不能起诉。
确认了恋爱关系,钱也是自愿给我的,不算诈骗。只要没有借条或者合同,其他一律算经济馈赠。换言之,只要是恋爱期间的转账证明可以表明,此时双方之间就该笔钱属于借贷关系的话,那么出借的一方就可以要求借钱的一方归还这笔钱。所以,可以向对方要钱。
转账是指不直接使用现金,而是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账户划转到收款账户完成货币收付的一种银行货币结算方式。是随着银行业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当结算金额大、空间距离远时,使用转账结算,可以做到更安全、快速。在现代社会,绝大多数商品交易和货币支付都通过转账结算的方式进行。转账结算的方式可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
转账结算的方式很多,主要可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大类。同城结算包括支票结算、付款委托书结算、同城托收承付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和限额支票结算等;异地结算包括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异地委托收款结算、汇兑结算、信用证结算和限额结算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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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只要有相关明细或者截图,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即使是恋爱期间,如果双方产生经济纠纷,完全可以据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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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转账的用途,有的会被认定为赠予。保留所有转账记录,作为证据提交给*。可以凭证据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