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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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6 10:06
“三包”是指零售经营企业对售出的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三包”期限:
1、7日规定产品自销售之日起7日内未能履约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十五日规定:产品售出后15日内出现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维修;
3、90日、30日规定:三包有效期内,生产厂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天未提供备品备件且未进行修理的,修理厂应在修理状态中注明,销售方免费为消费者调换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4、30年、5年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天以上,生产厂家应保证在产品停止使用后5年内供应符合技术要求的备品备件。
三包服务指的是包修、包换、包退,这是经营者对商品承担质量保证的一种方法,具体的含义是: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商品在一定期限内若发生质量问题,便有免费修理、更换、退货的义务,如果经营者不履行此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