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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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9 02:59
公司不能变更考勤记录,否则涉嫌伪证。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单位掌握考勤记录,单位拒不提供或故意删除的,单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起诉到*,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向上级*提起上诉。
法律分析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于出勤资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掌握,应该是用人单位举证的;若用人单位修改电脑考勤记录,员工可以找其他在职的同事来证明你的工作时间,还有员工的工资条的详细项目中有加班费和基本工资的话,若员工的加班费远远高于基本工资,员工的单位肯定存在违法要求员工加班的事实,仲裁委员会肯定也会怀疑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可收集自己加班的记录,如考勤记录,工资条上有的也会反映工作时间。另一方面,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了考勤管理的相关证据,比方说员工有证据证明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考勤的管理,并且员工能证明单位对员工工作记录实行了考勤记录管理,相关举证责任会从劳动者转移到用人单位。劳动者可提供照片或视频,证明企业存在打卡。也可以提供员工手册,其中有关于打卡考勤等相关规定,以证明企业手中掌握有这些证据。司法实践中,如果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劳动者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用人单位的主张可能得不到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9 03:00
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单位掌握考勤记录,单位拒不提供或故意删除的,单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9 03:00
该删的还是会删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