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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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7 15:24
机动车登记证书丢了,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根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损毁的登记证书、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登记证书、行驶证。
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原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