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费怎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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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人民*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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