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拥军优属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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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2:21

“拥军优属”是对地方而言的:意思是拥护爱戴人民的子弟兵——*,优待军人家属。

下面的条例以供参考!

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抚恤优待标准,切实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在本级*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第五条 各级*和有关部门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报道,在全社会营造拥军优属的氛围。

第六条 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为部队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处置突发事件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帮助部队搞好营区基础设施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减免配套费。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企业应当优先安排部队的水、电、热、燃气等需求,保证供给;优先办理部队相关设备的改造项目,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减免费用。

第七条 各级*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科技拥军活动,支持部队开展官兵学历教育和人才培养,为部队的科技练兵提供技术指导和器材、设备等方面的帮助,支持部队的民用科研立项,并鼓励申报地方科研成果奖。

第八条 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通往部队营区道路的修建和养护工作,保证道路畅通。

军用机动车通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城市道路,以及在公共停车场停放,免交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九条 部队参加地方建设项目,受益方应当按合同和协议支付报酬。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时,当地*应当提供必要的装备、物资、器材等保障。部队参加地方*组织的抢险救灾,其实际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由地方财政负担。

部队因战备、演习、训练等军事行动对地方公用设施、农田、植被等造成损坏时,由部队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必要时,由地方*协调解决。

第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部队集资、摊派。

地方公益事业或者建设项目确需部队支持的,应当报经市或者区、县*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购买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月票,凭有效证件享受半价优待。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非机动车公共存车处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存放车辆免费,并设立相应标志。

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客运企业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优先售票,并设置相应标志;有条件的还应当开设专门的售票窗口和候车(船、机)室(席)。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和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免费参观游览各类公园、名胜古迹、纪念馆、博物馆,免费使用收费厕所,在医院就医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用随军家属。

第十四条 军人配偶随军在本市就业后,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五条 残疾军人、退役士兵、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接收现役军人子女;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取现役军人子女。

现役军人从外埠调入本市,子女需要转学的,教育部门应当给予办理;现役军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子女需要转学的,教育部门给予支持。依照本款规定办理转学的,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第十七条 在本市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依照下列规定享受医疗费优惠: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优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二)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老复员军人优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在本市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大病造成生活困难的,由区、县*给予临时救济。

医疗费优惠、救济所需经费由区、县*负担。对优抚对象多、财政负担重的区、县,市财政给予补贴,具体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根据城市规划原有住房被拆迁,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由区、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合*价的百分之十。补贴款在购房时划入售房单位账户。

居住在农村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有住房困难的,由区、县*帮助解决。

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配偶所在单位每年给予现役军人配偶一次探亲假。现役军人配偶探亲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乘坐车(船)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发给优待金。

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由市民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比例负担;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区、县*制定标准,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继续保留。服役期间遇有承包地(山、林等)重新划分或者被征收的,应当保留其承包份额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应当接收人事部门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

安置服役时间较长、贡献较大和长期在边防、海岛、高原、沙漠等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三条 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采取自谋职业和安置就业相结合的方式。市和区、县*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采取均衡负担、有偿转移安置的办法,制定安置计划。

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安置计划的,由区、县*责令其改正。用人单位未安排上岗的,应当自区、县*安置机构开具分配介绍信之日起,按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及有关部门应当从技术、信息、资金等方面,扶持优抚对象开展生产经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缺少劳动力的农村优抚对象,应当开展帮耕、帮种、帮收等活动。村民委员会拟订宅基地使用方案时,对农村优抚对象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有关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侵犯军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市*1997年7月28日发布的《天津市拥军优属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2:21

拥护军队,优待军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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