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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为产妇拟增加30天产假,从此前的128天增加到158天。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的产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1、女职工怀孕4个月流产,享受15天假期。
2、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正常分娩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
4、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
5、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6、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综上所需,湖北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产假天数如下:
_正常分娩产假为158天(根据湖北省现行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
_难产生产的产假为173天(国家规定98天产假+湖北省增加的60天产假+15天难产假);
_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_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
_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
_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8天;
_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
拓展资料
湖北可以生几个孩子?
根据2021年《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在优化生育*方面,明确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并对再生育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夫妻再生育子女时,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