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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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9 11:47
法律分析:1、“信用罚”企业无法承受之痛企业没有按时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工商年报,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满3年仍未报送年报的,直接“拉黑”—进入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经营异常企业在*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将受到**或者禁入。
2、“连带罚”法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及时信息的企业会被列入“黑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办理出国签证、培训等业务时也会受限。
法律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五条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第六条 企业年检程序:
(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材料;
(三)企业缴纳年检费;
(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