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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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0 08:44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政部关于同胞回*办理丧葬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自当局允许一般民众回*探亲以来,回*探亲的台胞日渐增多。他们中间,有的要求祭扫和修复祖墓,有的提出购买墓地,有的询问回*安葬骨灰或遗体等丧葬方面的*。民政部、*侨务办公室1984年5月28 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问题的通知》〔民(1984)民20号)〕和1984年7月23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华侨修复祖墓问题的通知》〔〈84〉侨政会字第042号 〕中,已经对台胞回*安葬骨灰和修复祖墓的问题作过规定,这些规定仍然有效。对各地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经征得*对台办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台胞回*探亲、旅游期间要求祭扫祖墓,凡能查找到的,一般应允许祭扫;已经平毁的,可视具体情况加以解释。对祭扫和修复祖墓要加强管理,不得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得恢复和建立宗族墓地,不得占用耕地或在国家规定保护的范围内修坟造墓,要注意防止坟山以及由此引起的宗族矛盾。如台胞提出*允许范围以外的要求,应耐心说服,讲明道理,劝告制止,不要简单从事。
二、台胞去世后,其亲属要求回*安葬,一般只允许安葬骨灰。要求将遗体运回*安葬的,须由其亲属报请其原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依当地有关规定从严审批,批准后还须经海关卫生检疫合格。安葬地点由民政部门负责安排。当地有公墓的,安葬在公墓内;没有公墓的,可在当地*指定的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埋葬。
三、回*探亲、旅游期间去世的台胞,如死者生前或其亲属要求在*安葬,应遵守安葬地*有关殡葬管理的规定。如其亲属要求将遗体或骨灰运出*以外安葬,一般应予同意,殡葬管理部门要提供方便,做到热情服务,收费合理。对患急性传染病去世或高度*的遗体,须就地火化或深埋。
四、为满足台胞落叶归根的愿望,台胞较多的地方可根据需要,选择荒山荒地兴办为台胞服务的骨灰公墓。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公墓中,允许向台胞出售或预售骨灰墓穴。收费标准比照港澳同胞收取,确有困难的,可酌情予以优待。
五、台胞在*的丧葬事宜,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遇有重大疑难问题,应与对台部门协商,共同研究确定。
附一:卫生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摘录)
(〔83〕卫防字第5号)
第九条 尸体、棺柩的有关规定。
一、移运前应当出示死亡诊断证明书;
二、尸体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三、棺柩封闭严格,无*液体渗出,无臭味散出;
四、经上述检查后认为满意者,签发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后,方准移运。
附二:海关总署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
(84)署行字第540号1984年6月25日
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
关于对尸体、棺枢和骨灰进出境的管理问题,原有一些规定,有的已经不适应现在的情况。为此,现根据卫生部(83)卫防字第5 号通知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重新规定如下:对进出境的尸体、棺柩,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放行。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骨灰进出口,如无异常情况,可迳予放行。
本通知执行后,原外贸部海关总署(58)关行殷字第986号指示附件(一)关于对灵柩、骨灰管理的规定即予废止。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0 08:44
以下是*人士进入我们的细则 给你参考*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地区送件须知-奔丧、运回遗骸、骨灰
一、适用对象:
(一)*地区人民其在地区设有户籍之3亲等内
血亲、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死亡未
满6个月,得申请来台奔丧。
(二)依规定申请进入地区奔丧之兄弟姐妹年逾60
岁、患重病或受重伤者得申请其配偶同行。
(三)*地区人民进入地区死亡未满6个月,其
在*地区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得
申请进入地区奔丧,但以2人为限。
(四)*地区人民,其在地区之2亲等内血亲、
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於*81年12
月31日以前死亡者,得申请进入地区运回遗
骸、骨灰。
二、申请次数及注意事项:
(一)申请奔丧、运回遗骸、骨灰之次数以1次为限,
每次停留期间不得逾1个月,不得延期。
(二)在台期间如有逾期停留或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
活动,应於出境之日起,不予许可期间届满後再
申请来台短期停留,但奔丧不受此限。
(三)*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地区,所检附*地
区制作之文书,应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之
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