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8:44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1 09:23
可以投诉的部门有:
1、供暖公司。如果确属供暖单位的责任,可以起诉。
2、小区物业。双方有签订的合同,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或者起诉的方式。
3、可以投诉至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和分散锅炉等所产生的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的生产和生活用热。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扩展资料:
例如,根据《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
第三十四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供热单位应当设立和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人员值班。
第三十五条 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供热单位接到供热质量投诉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热用户委托的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第三十六条 因供热纠纷或者其他原因需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心,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供热温度不达标与达标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天数和计费面积退还热用户热费。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未供热的,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按照实际未供热天数向热用户退还热费。
第三十九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按照供热合同协商解决,可以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1 09:26
供暖温度不达标,维权投诉可分三步走:
1.直接向辖区内的“锅炉房或换热站”投诉,这是最直接、最快捷的办法。
2.如果辖区内的锅炉房或换热站不能给您解决问题或一个满意的答复,您可以向锅炉房或换热站的上级机关“供热公司或供热总公司”投诉,由其指导和督促问题的解决。
3.仍然没解决,可向地方“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投诉。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1 09:27
供热主管部门就是供热行业管理办公室(简称:供热办),隶属于建委(或城乡建委、住建委、住建局),多数为直属事业单位。
供热主管部门是供热行业管理办公室(简称:供热办),隶属于建委(或城乡建委、住建委、住建局),为直属事业单位。
供热办的主要职责包括:参与编制并负责组织落实集中供热的远期、近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参与对集中供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编制工作;
负责对集中供热企业实行行业管理。
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装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组织供热工程竣工验收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不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延迟供热、提前结束供热或者拒绝用户直接交纳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扩展资料
供暖办职能:
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供热,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的审批。组织重点供热工程项目的审查、论证,对供热工程进行验收登记备案。
4、负责对城市供热行业的监督管理。
5、负责受理热用户对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和服务的投诉,协调处理供用热双方的纠纷,检查落实《供热合同》执行情况。
6、负责城市供热设施运行管理,监督检查供热设施各项运行参数达标情况,保障供热设施安全稳定的运行。
7、负责国家、省、市供热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工作。
8、负责受理解答热用户对供热的咨询。
9、负责指导各区市县供热管理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市政供暖
参考资料来源:山东-山东省供热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1 09:27
哈投供暖不达标管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