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法律关系客体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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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7 16:44

(1)在超市买东西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该关系中主体是超市方和你,内容是超市方和你的权利和义务。客体是钱和你买的东西。分析如下: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对超市方言,权利是收钱,义务是交东西。
对你而言,权利是带走东西,义务是付钱。
所以,权力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钱和你买的东西。所以在这个超市买卖法律关系中,客体是钱和你买的东西。
(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我用引号强调一下)的事实。
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是原因和结果的关系。事实是“因”,关系是“果”。是法律事实会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而不是法律关系能产生、变更、消灭法律事实。所以你上面的提问本身是有问题的。
你会犯这个错误是因为把”法律上的事实”当成了我们通常讲的“事实”。其实它们是不一样的。比如你提问的这个超市买卖合同关系,是由于你买东西这个“法律事实”引起的。而这个买卖合同关系的结果(东西从超市变到你兜里),不是法律事实,而只是我们“平常意义上的一种事实”。
实际上该法律关系没有结束任何法律事实,也不可能结束任何法律事实。因为这个问法是因果颠倒了~~
(3)关于第三问,我比较同意一楼的回答。但我尽量把它说的更通俗更详细一些。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表达的一种想要建立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表示。它要成立合同,还需要相对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简单理解就是同意)。而观念通知即表示行为,这种观念通知的效力直接来自法律的规定而不需要相对方的同意。所以债权转让是观念通知而不是意思表示。
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帮助。呵呵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7 16:45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 民法法律关系
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以下几类:
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其他财产。财产在民法上是一个多含义的概念,有时专指物,有时指物和财产 权利,有时指物以及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这里的财产是指物以外的财产。
3、行为。行为是指人的工作和服务。如保管物品的保管行为,演出服务等。 4、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智力劳动所创造出的成果,如商标、专利、技术秘密、发现等。
5、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
6、其他。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财富,如信息等也可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以我个人之见 买东西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交易双方当事人 法律关系客体是具体的交易商品 钱是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标的
这个法律关系结束的法律事实应该是交易的完成
观念通知即表示行为,当事人在这里表达的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主观意思(此效力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意思,故当事人的主观意思非效果意思) 超市的货物摆放在柜台由顾客自行选择 而是意思表示,当事人表达的是一种私法上的效果意思,意图建立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足以表明债权人的债权转让不是意思表示而是观念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7 16:45

在超市购物形成的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客体是商品 和 货币
结束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是 合同的履行

个人认为 ,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行为是准法律行为,而非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这个通知是事实上的通知,无意思表示,但因为产生了法律行为的效果故称为准法律行为。要区别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与债权转让的通知行为,是两个行为,两个对象的行为。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7 16:46

具体来说,买东西,买的是所有权,例如,我去买包烟(十渠,付十元),我买的是对这包烟的所有权,烟只是对象,
法律关系结诉事实是,钱还有烟的相互给付
债权人对债权是一种形成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7 16:47

在超市仅仅卖东西形成的是买卖关系,客体是所购买的物。买卖行为是付款拿好东西。
债权人将其所拥有债权转让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也不加重债务人的义务,对于债务人来说所承受的义务就上清偿债务,向甲清偿和向乙清偿都是一样的,所以通知就可以了。
不同的是债务人转让债务,需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因为不同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力不同,有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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