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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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6:10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16:10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3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9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管总局*杨栋梁
2013年8月29日
修订情况如下:
删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