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7:15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9 08:07
呵呵,劫持人质在刑法上讲就是绑架,而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执行职务的法律依据部分来自于刑法的正当防卫的规定,所以面对绑架人质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击毙。这也是法律授予的特别杀*。
某法律研究生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9 08:08
不违法,一般由专业人员实施。尽量不击毙嫌疑犯,万不得已的情况下的办法。其他属于防卫,正当与否还需法律鉴定。举例:
2001年5月13号凌晨,首都北京悄然进入了新的一天,这时候市民们都在安睡,白天的喧嚣过后,北京的夜晚显得格外宁静。
这时候的空气凝固了,所有人屏住气息,在场的人们第一次看到这些神秘而陌生的黑衣*。这是一支什么队伍?
2000年10月,是北京秋高气爽的季节,远在地球另一边的悉尼奥运会刚刚结束,中国运动员以夺得28枚金牌的优异成绩载誉归来,人们还沉浸在欢乐而祥和的气氛中。这时候,北京市民并没有察觉到一支特殊的队伍就在他们身边悄然成立了。
人类进入21世纪之后,这个世界并没有安宁,动荡的因素依然存在,作为国际都市的北京,也敏锐地感知着世界风云的变幻。北京市*做出了一个重大决定,成立一支首都特警支队。
就像阳光下有阴影一样,人们在通过自己努力获得幸福的同时,也有极少数的不法分子威胁着首都的安全。这个首都特警支队是针对突发事件专门成立的,肩负着全市涉*、涉爆、绑架、劫持人质等严重暴力刑事案件现场处置和侦查,对本市重大犯罪嫌疑人的缉捕行动等。
这支队伍是首都*部队的精锐,100多名特警队员是从北京市*5万多名*中严格挑选出来的。每一个特警队员都因为自己是一名特警而感到荣耀。
特警队成立之后,北京西客站突发的持爆、持刀劫持人质案件,是特警支队成立半年以来第一次严峻的考验。
这个劫持者面色苍白,扬言要见**和*领导人,还要求在现场召开新闻发布会,这名男子威胁着说:“如果不满足我的要求,我就要杀死这个女的,引爆*与你们同归于尽……”,此时其他警种全部分散在现场周围,只有特警队员们冲在最前面,直接面对犯罪嫌疑人。
特警队员 张谢平:
因为这个爆炸装置一旦引爆,会产生巨大的杀伤力,也可以这样说,就是在核心抓捕地带,在第一道封锁线内的特警队员都会牺牲。
训练有素的特警队员们一进入现场,就快速找到了狙击点。从案发到现在,3个小时过去了。狙击手的*口始终瞄准着犯罪嫌疑人的要害部位,随时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击毙。但是狙击手仍然没有得到开*的命令。
特警队员 马进宝:
一*打出去以后,因为后面是大理石,它会产生跳弹的问题,因为这个*的威力相当大,有效射程在一千米之内,跳弹就会伤及无辜,我们要求的是一*毙命,爆头、脑浆四溅,这个恐怖的画面,会印在就是人质的脑海里会伴随他一生,如果我开*的话,嫌疑人受弹以后,身体会自然后仰,他的匕首架在人质的颈部、前部,他顺势后仰也会伤及到人质。
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犯罪嫌疑人和特警队已经僵持了5个小时,这时候天色已经亮了,进出站的旅客越来越多,形势更危急,犯罪嫌疑人的情绪越来越不稳定,开始出现狂躁的症状,尖刀在人质的颈动脉处颤抖着,人质处于极度危险中。特警队处突小组组长张谢平见状,立即与犯罪嫌疑人搭话。
特警队员 张谢平:
关键时刻最危险的时候,冲在第一个的永远是特警的缉凶队长。这都是一个传统,好像都已经大家约定成俗的一个惯例,当时我就跟他提过,我说要不然把我换一下,嫌疑人就马上拒绝了,你们都是武林高手,不可能换你们。
特警队员:
我印象最深的,就是我刚参加特警工作出去执行一次抓捕任务的时候,那个犯罪嫌疑人是一个携带*支的,非常暴力的犯罪嫌疑人,很危险。然后当时年轻气盛,也是想冲在前面,后来队长一把就把我拉到后边了。
此时已经是上午8点钟,这时是进出站的高峰期,来往火车70辆,人流达10万。虽然这时候的北京站看起来依然平静,不知情的旅客,他们的脸上也是祥和的。然而,处理这一紧急突发事件的特警队员却清楚地知道此时是多么危险。每一个人的神经都绷到了极限。
特警队员 张谢平:
通过咱们了解,他也是擒拿格斗的高手,他在柜台里面又不让咱们接近,咱们手也扑不上去,这个急可以说是我没有下手的机会,再一块儿呢,他把人质近距离搂在怀中,他时时刻刻地可以去杀人质,可以去引爆*。
这个*炸了,造成乘客拥堵,相互地拥挤踩踏,肯定是造成大范围的群众的群死群伤,这个大事故,这时候就麻烦了,就更麻烦了。
劫持人质的事件必须马上解决,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时间一点一滴地流失,5分钟过去了,没有动静,10分钟过去了,仍然没有动静,9点45分,犯罪嫌疑人开始沉不住气了。
特警队员 张谢平:
他又是好奇,感觉好奇怎么回事?没有人理我了?外边发生什么事了?就是这种好奇的心理,造成犯罪嫌疑人郑有军劫持女售货员,一步一步走到北二出口大门这儿。
机会终于出现了,特警队员们抓住这个稍纵即逝的瞬间,像猎豹一样扑了上去。
抓捕行动仅仅用了6秒钟,犯罪嫌疑人还没有反映过来,就已经束手就擒,人质安全解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9 08: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已经1996年1月8日*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91号发布施行)
第九条 人民*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条 人民*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条 人民*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机关或者该人民*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机关或者该人民*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
当地*机关或者该人民*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人民*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
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
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
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
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使用*械击毙犯罪嫌疑人依据了,现在有些理论也把此行为归为*的职务行为,总之在紧急情况下击毙犯罪嫌疑人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要求完全走刑诉程序是不现实的,更人性化一点是尽量使用非致命性武器,但在当前我国对此项财力的投入却受经济*,提问着能意识到这个问题就证明了发展的必然。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9 08: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已经1996年1月8日*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91号发布施行)
第九条 人民*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条 人民*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人民*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条 人民*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机关或者该人民*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机关或者该人民*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
当地*机关或者该人民*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人民*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
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
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
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
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
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使用*械击毙犯罪嫌疑人依据了,现在有些理论也把此行为归为*的职务行为,总之在紧急情况下击毙犯罪嫌疑人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要求完全走刑诉程序是不现实的,更人性化一点是尽量使用非致命性武器,但在当前我国对此项财力的投入却受经济*,提问着能意识到这个问题就证明了发展的必然。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9 08: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第十条 遇有拒捕、*、越狱、抢夺*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机关的人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又根据《人民*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九条 人民*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人民*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以上两部法律法规,一部由全国*发布,一部由*发布,所以这种危急情况,*的开*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