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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属事业单位申报货币性资产核销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其中,属于直属垦区、三院本级转报所属单位申请的,应就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等提出审核意见。
(2)《*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4)货币性资产核销的证明性文件。其中:属于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且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属于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5)事业单位同意处置资产的领导班子会议决议。
(6)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