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命名最新规范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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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1 12:21

1、《暂行办法》对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学科或行业字段、英文译名等提出明确规范。不得冠以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和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

2、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级*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

3、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调整时,原则上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

4、避免出现多个学科或行业类别并存的现象,原则上不超过2个。

5、使用相同学科或行业字段时,在省域范围内应具有区分度。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学校中文名称中含有特殊含义的字段,可以使用音译。

扩展资料

《暂行办法》强调,高等学校名称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学校曾使用过的名称。由学院转设的设置的学校,名称中不得包含原举办学校名称及简称。高等学校应保持名称稳定,原则上同层次更名间隔期至少10年。

《暂行办法》强调,高等学校命名要坚持名实相符、准确规范,体现办学理念,突出内涵特色,避免贪大求全。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规模、类型、学科类别、教学科研水平、隶属关系、所在地等确定名称,实行一校一名制。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教育部规范高校命名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1 12:22

1、学校命名要坚持名实相符、准确规范,体现办学理念,突出内涵特色,避免贪大求全。

2、学校称为“XX大学”或“XX学院”,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称为“XX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或“XX高等专科学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称为“XX职业技术大学/职业大学”。

3、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也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

4、原则上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级*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

扩展资料:

1、由学院转设的设置的学校,名称中不得包含原举办学校名称及简称。

2、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名称在执行本办法的基础上,须在名称中明确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学校设立时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简称仅可以省略学校名称中的公司组织形式。

3、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命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4、高等学校应严格管理、合理使用、依法保护承载学校历史与声誉的校名无形资产,保持名称稳定,原则上同层次更名间隔期至少10年。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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