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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使用的金税卡、IC卡、读卡器、税控盘等税控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国税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Ø 国税业务。
Ø 县级业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报送资料】
《丢失、被盗金税卡(IC卡)情况表》3份。
附列资料:
1.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声明作废的公告(注明企业名称、专用设备编号、丢失被盗时间等);
2.提供*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适用于被盗)。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