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对2009年转业士官安排时间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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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新《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文原文

  为确保深化士官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士官的编制与配备
  (一)【士官编制依据】士官的编制与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改革后的《全军士官编制标准》和《士官编制表》执行。《士官编制表》由《方案》规定的单位拟制,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颁发工作。此前,尚未颁发《士官编制表》的单位,其士官编制数量、等级,由各大单位依据改革后的士官编制标准核算确定,作为2009年冬季选取配备士官的依据。
  (二)【按编制配备士官】士官配备使用遵循按编配备、梯次配置、专业对口、定岗定位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新增编士官用3年左右时间配齐。
  改革后士官超编的单位,由上级单位统一调余补缺,逐步达到编配一致。同专业岗位高、中级士官缺编的,可配备使用本级以下各级士官。
  师(旅)以上机关、航空兵场站、医院(含师医院)、疗养院、通信站(团)和大型舰艇的通信、气象、指挥自动化、卫生、文印、保密档案、文化影视、出纳等专业岗位编制士官的,可配备使用女士官,其最高服役年限按所从事专业岗位编制等级执行。
  二、士官的选取和套改
  (三)【选取、套改办法】士官选取、套改按照改革后士官分级服役规定,结合2009年冬季补兵退役工作进行,于2009年12月31日前结束。选取、套改士官的批准时间统一填写为2009年12月1日。
  1、选取:截止2009年12月1日服现役满2年、8年、16年的士兵参加士官选取,被选取的分别进入初级、中级、高级士官第一年服役。未选取的一律安排退出现役。
  2、套改:截止2009年12月1日服现役未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的士官,原则上套入相应士官等级和年度服现役。其中,服现役满5年、12年的士官,符合改革后岗位编制数量和最高服役年限规定、胜任本职工作且本人自愿的,套入相应士官等级和年度继续服役。未套改的一律安排退出现役。
  3、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中专毕业的,比照其考入院校当年冬季入伍士兵的服役年限进行选取、套改;大专以上毕业的,比照其考入院校前一年冬季入伍士兵的服役年限进行选取、套改。
  4、在校士官学员中的士官,按照其服役年限套入相应等级和年度。
  (四)【档案手续】对档案缺少《入伍批准书》、《士兵登记表》、《士官学员入学批准书》、《士官选取报告表》、《士官选取注册登记表》等法定身份材料的,应当查明原因,分清性质,区别对待。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缺失的,按照《士兵档案管理规定》补齐相关材料后,参加选取、套改;对违规入伍、选取、入学的,一律不得选取、套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选取条件】选取为各级士官,除具备《中国人民*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年度考核中达到称职以上。
  2、选取为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士官,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原则上分别不少于半年、5年、8年。其中,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应当分别具备初级、中级、技师以上技能等级资格。
  3、选取为非专业技术士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任职能力,担任副班长以上职务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
  (六)【优先选取条件】符合选取条件的下列人员优先选取:
  1、在本级服役期内,获得国家或军队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荣获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的,受到军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参加师旅以上单位军事考核比武获得前三名的;
  2、年度考核和选取考核成绩优秀的;
  3、经过院校或总部、军区级单位训练机构培训并合格的;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
  5、担任副班长以上职务的;
  6、同等条件下,岗位任职时间长的。
  (七)【选取、套改程序】士官的选取,仍按照本人申请、基层推荐、机关考核、选前公示、组织审批的程序组织实施。其中,高级士官选取前,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预选对象进行考核评议,并将考评结果及其档案上报总参军务部审核,考评结果和审核意见作为选取的重要依据。

  士官的套改,由基层党支部对套改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套改建议,经团(旅)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查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具有选取、套改批准权限的单位*审批,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套改命令。其中,服现役满5年、12年的士官,本人自愿继续服役的须写出书面申请。
  (八)【选取注册】选取、套改的士官,按照《中国人民*士官注册实施办法》进行注册认证。
  (九)【选取批准权限】各级士官选取、套改批准权限为: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
  各级司令部、*部、后(联)勤部、装备部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套改,执行下一级部队的批准权限。师级单位对机关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套改,由司令机关归口办理。
  各军区、各军兵种司令部、*部、联(后)勤部、装备部审批高级士官,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总部机关和直属单位高级士官的选取、套改,分别由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总*部直工部、总后勤部司令部和总装备部司令部审批。
  (十)【暂缓套改】下列人员暂缓套改:
  1、正在受审查的,暂缓套改。审查结束后,根据审查结果确定是否套改。确定套改的,其套改时间按2009年12月1日起算。
  2、因病或非因公致伤、致残,连续住院或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暂缓套改。康复后确定继续服现役的,于上岗当月套改。
  (十一)【不予套改】已确定复员、转业、退休的士官,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时未参加选取套改的原军士长、专业军士,滞留部队待移交的伤病残士兵,不参加套改。正在留用察看的,不予套改,安排退出现役。
  三、士官*的授予
  (十二)【授予*依据】士官*授予和批准权限,按照《中国人民*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章的规定执行。士官*的授予与士官选取、套改同时进行,以同一命令下达,*级别起算时间同选取、套改时间。
  (十三)【选取、套改士官授衔】2009年冬季选取、套改的士官,按照以下规定授予*:
  1、选取的士官,截止2009年12月1日服现役满2年、8年、16年的,分别授予下士、上士、*军士长*。
  2、套改的士官,截止2009年12月1日服现役满3年不满5年的,授予下士*;满5年不满8年的,授予中士*;满9年不满12年的,授予上士*;满12年不满16年的,授予四级军士长*;满17年不满20年的,授予*军士长*;满20年不满24年的,授予二级军士长*;满24年以上的,授予一级军士长*(见附表1)。
  3、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按照套改后的士官等级和年度授予相应*。
  (十四)【不予授衔、暂缓授衔】按本办法规定,不参加套改的士官,不授予*;暂缓套改的,待套改时授予相应*。
  (十五)【*标志佩带】各衔级士官按照授予*级别佩带相应的*标志。其中,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军士长、二级军士长对应佩带原一级士官至六级士官的*标志;一级军士长佩带新的*标志。
  (十六)【工资福利待遇】工资福利待遇
  1、工资津贴
  ①基本工资。实行*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组成的“两结构”工资制。*级别工资,按照*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确定;军龄工资,按照服役年限(含参加*工作时间)和军龄工资标准确定(见附表2)。
  ②军人职业津贴。按照*级别确定。
  ③生活性补贴。按照*级别确定。
  ④工作性津贴。按照*级别确定。
  ⑤奖励工资。凡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按军队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工资。
  ⑥地区津贴。按军队有关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山海岛津贴、地区生活津贴和*特殊津贴。
  ⑦岗位津贴。专业岗位津贴、士兵职务津贴、应急机动作战部队岗位津贴,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⑧保健津贴。有毒有害岗位保健津贴,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⑨技能等级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福利待遇
  士官的救济费、夫妻分居生活补助、子女保育教育补助、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防暑降温费等待遇,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3、探亲休假待遇
  符合条件的士官,按军队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和休假待遇。
  4、退役待遇
  退出现役的士官,按照规定的条件,分别计发复员费、转业费和退休费。
  5、抚恤待遇
  士官牺牲、病故后,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费;其遗属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
  (十七)【住房待遇】住房待遇
  1、住房补贴。住房补贴计算方法,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四级军士长以下士官60平方米,*军士长70平方米,二级军士长80平方米,一级军士长90平方米。
  2、房租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标准见附表3)。
  (十八)【保险待遇】保险待遇
  士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伤亡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退役养老保险等保险待遇。
  符合规定条件的士官,享受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待遇。
  (十九)【其他待遇】士官的伙食费、医疗费等其他待遇,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套改办法】士官*级别工资档次的套改办法。首次选取、套改的士官和不参加套改、暂缓套改的士官,按照以下办法确定工资:
  1、首次选取为下士的义务兵,直接套入下士的起点工资标准(下士1档)。
  2、参加选取、套改的一至六级士官,按照其*等级和服现役年限套入新的工资标准:服现役满3年不满5年的,套入下士相应的工资档次标准;服现役满5年不满8年的,套入中士相应的工资档次标准;服现役满9年不满12年的,套入上士相应的工资档次标准;满12年不满16年的,套入四级军士长相应的工资档次标准;满17年不满20年的,套入*军士长相应的工资档次标准;满20年不满24年的,套入二级军士长相应的工资档次标准;满24年以上的,套入一级军士长相应的工资档次标准。具体办法如下:
  ①一级士官,授予下士*的,由现*级别工资档次套入下士相同*级别工资档次(如一级2档套入下士2档);授予中士*的,由现*级别工资档次套入中士相同*级别工资档次的前3个档次(如一级4档套入中士1档)。_
  ②二级士官,授予中士*的,由现*级别工资档次套入中士相同*级别工资档次(如二级2档套入中士2档);授予上士*的,由现*级别工资档次套入上士相同*级别工资档次的前3个档次(如二级4档套入上士1档)。
  ③*士官,授予上士*的,由现*级别工资档次套入上士相同*级别工资档次(如*2档套入上士2档);授予四级军士长*的,由现*级别工资档次套入四级军士长相同*级别工资档次的前4个档次(如*5档套入四级军士长1档)。
  ④四级士官,授予四级军士长*的,由现*级别工资档次套入四级军士长相同*级别工资档次(如四级2档套入四级军士长2档);授予*军士长*的,由现*级别工资档次套入*军士长相同*工资档次的前4个档次(如四级5档套入*军士长1档)。
  ⑤五级士官,授予*军士长*的,由现*级别工资档次套入*军士长相同*工资档次(如五级2档套入*军士长2档);授予二级军士长*的,由现*级别工资档次套入二级军士长相同*工资档次的前4个档次(如五级5档套入二级军士长1档)。
  ⑥六级士官,授予二级军士长*的,由现*级别工资档次套入二级军士长相同*工资档次的后1个档次(如六级2档套入二级军士长3档);授予一级军士长*的,由现*级别工资档次套入一级军士长相同*工资档次的前3个档次(如六级4档套入一级军士长1档)。
  3、暂缓套改的士官,执行原工资等待遇标准,不定期增资。经批准套改后,从下达命令的当月起,执行相应*级别的工资标准。
  4、不参加套改的士官,执行原工资等待遇标准,可定期增资。
  (二十一)【定期增资】在职士官晋升*级别增加工资、定期增加工资和退休士官(志愿兵)定期增加退休费的办法,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五、士官的退役
  (二十二)【退役对象】根据《中国人民*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有关规定,2009年冬季士官退出现役对象为: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服役年限,未选取进入高一级服役的;已达到或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服现役未达到本级规定最高服役年限未参加套改的(除暂缓套改的外);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时未参加选取套改的原军士长、专业军士;滞留部队的伤病残士官;符合有条件全程退役制度有关规定的。
  (二十三)【全程退役条件】根据有条件全程退役制度的规定,服现役未达到本级和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安排退出现役。具体数量实行计划控制,2009年冬季原则上不超过士官实有数的0.5%。
  1、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2、因编制员额缩减,调整使用有困难的;
  3、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
  4、按照士官年度考核有关规定,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5、因*、身体原因和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合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二十四)【全程退役办理程序和批准权限】确定有条件全程退役对象,按照基层党支部申报、团级司令机关审核、师级以上司令机关审批的程序办理。批准权限为:初级士官由师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中、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
  (二十五)【保留骨干】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和经军队院校培训2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士官,未选取为中级士官的,原则上不安排退出现役。
  (二十六)【退役费结算】退出现役士官的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其工资等费用的结算,作复员安置的发至规定离队的当月止;作转业安置的发至离队当年的7月止;作退休安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部队。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部组织部、总后勤部财务部、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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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新兵役制度
新兵役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和军队建设改革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调整编配,优化结构,理顺关系,健全机制,完善具有我军特色、充满活力的士官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作风纪律严明、身心素质良好、骨干作用突出的高素质士官队伍,为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提供人才支撑。改革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战斗力标准。把提高信息化条件下部队作战能力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士官规模,优化士官结构比例,重点充实军兵种等高技术部队骨干力量。 坚持创新发展。总结我军士官队伍建设成功经验;借鉴外军有益做法,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在士官编配、选拔、培训、使用和退役等方面提出新办法,出台新*。 坚持统筹规划。着眼士官制度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前瞻性,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需要与可能、重点与一般的关系,搞好整体设计,配套完善竞争激励、保留人才、稳定队伍的相关制度。 坚持稳步推进。积极创造有利于推进士官制度改革的条件和氛围,科学计划,严密组织,分步实施,滚动发展,确保改革顺利。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适当扩大士官编制规模 适应部队战斗力建设发展需求,进一步加强军兵种和高技术部队专业技术骨干力量,适当增加士官编制员额,部队士官编制比例提高3%左右。
(二)调整士官结构比例和服役时间 取消士官现行一至六期的划分,保留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调整士官服役时间,将初级士官由6年调整为4年,中级士官由8年调整为9年,高级士官由14年调整为15年。调整士官结构比例,初级士官调整为占士官总数的50.1%,中级士官调整为46%,高级士官调整为3.9%。调整专业编配比例,气象、测绘、侦察、通信、炮兵、雷达、电子对抗、陆航、油料、修理、专工、测量控制、测量发射、陆战、观通、航空、空降、战略导弹等主战专业士官编配比例提高10%以上;非专业技术班长部分编配为中级士官,士官队伍更趋稳定。
(三)调整士官*设置 按照调整后的士官结构和服役时间,将初级士官*设为一级一衔,称下士;中级士官设为一级两衔,分别称中士、上士;高级士官设为一级三衔,分别称*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士官最低*为下士,最高*为一级军士长。下士晋升中士、中士晋升上士各为4年,上士晋升*军士长、*军士长晋升二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晋升一级军士长各为5年。士官*授予和晋升批准权限为,下士由团(旅)级、中士和上士由师(旅)级、*军士长由军级、二级军士长和一级军士长由大军区级单位批准。
(四)改进士官选拔办法 拓宽士官来源渠道。着眼提高士官队伍专业和文化素质,有效利用国民教育资源;走开从地方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士官的路子,使直招士官成为士官的重要来源渠道。 建立士官选取注册制度。取消现行《士官选取报告表》,不再依靠选取表*士官规模结构,从源头上消除由此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在士官选取过程中,各级以全军兵员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依据士官编制和下达的选取计划,对拟选取晋升的士官按照“一人一号”进行电子注册,经审核确认后,下达选取晋升命令,填写《士官注册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超编制、超计划选取的不得注册,未经注册的必须退出现役。 实行专业技术士官任职资格制度。专业技术士官选取晋升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能等级资格,初级士官应当达到初级技能以上等级,中级士官应当达到中级技能以上等级,高级士官应当达到技师以上等级。未达到规定任职资格的不得选取晋升。)
(五)完善士官培训体系 强化士官资格培训。士官首次选取前;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直接招收的士官,由各大单位统一组织入伍训练,并根据任职需要进行相应的专业培训。资格培训由院校和相关训练(教导)机构承训,并纳入全军士官培训规划。 规范士官升级培训。初级士官晋升中级,中级士官晋升高级应根据岗位任职要求经过相应的升级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作为选拔对象。加强新装备专业培训。对未能纳入培训规划的新装备专业士官培训,实行以军队院校和训练机构培训为主,工厂、科研单位和地方院校培训为补充,接装培训与不定期轮训相结合的培训制度。培训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培训内容,安排培训保障经费,按照规划外培训任务审批程序和权限,呈批下达培训任务。对新装备专业要适时纳入培训规划。 发展远程网络教育。充分利用*电大和军队院校远程网络教育资源,积极开展围绕岗位任务,提高任职能力的士官远程网络教育。将远程网络教育纳入全军士官培训总体规划和部队年度教育训练计划,部队远程网络教学设施设备基础建设纳入教学保障体系,统一组织实施招生、教学等相关工作,用5年时间将士官远程网络教育普及到全军旅团部队,形成军民结合的士官在职学历教育体系。 设立士官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参照我军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办法。设立全军士官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士官人才选拔、培训、技能鉴定等工作。

作者: 221.213.31.* 2008-11-7 21:44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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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09年新兵役制度
(六)健全士官管理体系 完善士官竞争激励机制。士官按照初、中、高*结构梯次编配,实行按编配比例选取晋级,未选取晋级的退出现役;中、高级士官在本级服役期内,实行按编制*选升,中士晋上士的比例约为90%,*军士长晋二级军士长的比例约为42%,二级军士长晋一级军士长的比例约为95%,未晋衔的退出现役;士官服役期间,凡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违犯纪律受记过以上处分、身体伤病不能正常工作及其他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的退出现役,形成选取晋级、*晋升和有条件全程淘汰的竞争激励机制。 规范士官技能考评。在全军各类士官中全面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统一规范技能人才考评办法,将士官技能资格作为选拔作用和确定工资待遇的必要条件。健全士官职业技能鉴定运行保障机制,将技能鉴定工作纳入部队军事训练和考核内容,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业务部门年度预算,所需装备器材、场地设施和物资消耗等纳入职能部门年度保障计划。 改进士官编制管理办法。将目前由总参统一制发全军部队士官编制表,调整为由总参确定全军和各大单位士官编制员额,制定全军士官编制标准、结构比例和统配原则;各大单位拟制所属单位士官编制表,由总参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发执行。 充实士官管理力量。充分发挥士官在基层部队训练管理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士官编配数量和部队管理工作需要,在基层单位编设士官长,协助基层军官组织士兵的军事训练和日常管理。士官长从优秀士官中选拔,由师(旅)级单位军事主官任命
(七)调整完善士官工资待遇体系 提高高级士官工资待遇标准。在保持初、中级士官工资起点标准不变的前提下,调整高级士官工资待遇标准,适当拉大高级与中级士官的工资收入差距,理顺各级士官之间的工资待遇关系。 建立士官技能等级津贴。参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技能等级与工资待遇挂钩的做法,增设士官技能等级津贴项目,并明确相应标准,以体现士官技能高低和贡献大小。
三、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修改相关法规 2008年,修改颁发《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现役士兵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从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具有专业技能公民中直接招收士官规定》、《全军士官编制标准》;起草颁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09年,修改颁发《士官管理规定》、《全军士官培训总体规划》,为改革实施提供法规依据。

(二)组织改革试点 2008年下半年,在海军、空军、第二炮兵和部分军区的不同类型部队,就改革后的士官编制标准和落实办法、士官选取注册制度、专业技术士官任职技能资格制度进行试点,对调整后的士官服役年限、*等级、工资标准进行套改,为在全军组织实施改革探索路子,积累经验,提供指导,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三)抓好改革实施 2009年上半年,组织召开全军深化士官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和全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改革任务。起草下发《深化士官制度改革宣传教育提纲》,在全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年底前,按照调整后的士官编制规模和结构制发士官编制表,依据新的士官*设置和工资标准进行套改,采取注册的办法组织年度士官选取,根据新的安置*组织士官抓好士官培训规划的调整和落实,全面推行专业技术士官职业技能鉴定和任职资格制度,制定改革的相关配套措施,全面深入地推进改革。兵役制改革具体情况(04.27更新)转的,具体方案终于出来了改革方案:
义务兵———————2年
初级士官(下士)——4年
(中士)——4年
(上士)——5年
高级军士长
(*军士长)——5年
(二级军士长)——5年
(一级军士长)——5年

士官制度更改之后,每年都要进行考核,凡考核不合格者,退出现役。
在服役期间,如需退役,打报告即可。具体时间是09年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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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改革之后可以随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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