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他共同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居民低于3500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申请人须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6年;
(2)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金或者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
(4)家庭上年底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居民低于3500元);
(5)共同申请人均在我市范围内无房且未承租公房。
(1)申请: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资料。经查验资料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应当予以受理,并将申请资料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
(2)初审: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户籍人口、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户籍、居住地社区和现工作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
(3)审核:区民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定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区房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现住房状况。申请人住房和收入等情况均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房管部门在区政府政务网站、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上再次公示,公示期为7日。
(4)发证:公示期满,核准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的公租房租赁资格,并发放《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选择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家庭发放《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书》。
申请:新就业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向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公租房资格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初审: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户籍、收入、住房状况、工作学历以及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工作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
(3)审核:区房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职工及共同申请人在汉现住房状况。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房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上再次公示,公示期为7日。
(4)发证:公示期满,核准符合条件申请职工的公租房租赁资格,并发放《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选择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职工发放《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书》。
申请人填写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收取原件一份);
(2)居民户口簿、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及结婚证、离婚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一份)
(3)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包括单位或者房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无房户提供租房或借住等相关证明材料等(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一份)
(4)家庭成员工作及收入证明,包括各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提供工作及收入情况的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等(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一份)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户籍证明及居住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由所在单位提供的工作及收入情况的证明原件;
(4)申请人劳动(聘用)合同、学历和毕业证明、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一份);
(5)申请人在本市住房情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一份);
下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须提供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申请对象提供相应材料原件,并收取复印件一份)
经诊断确认符合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病种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关诊断检查缴费凭证;
(2)经市残联认定为一、二级残疾等级人员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评定确认,纳入我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需提供由各区计生委核发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后的孤儿,需提供由市民政部门出具的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相关证明;
(5)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致残人员,需提供见义勇为荣誉证书;
(6)经市总工会认定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需提供劳动模范荣誉证书;
(7)市、区政府引进并纳入“黄鹤英才计划”的特殊专业人才,需提供市委、区委组织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英雄模范,需提供英雄模范荣誉证书;
(9)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需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10)优抚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优待身份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