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买卖要区分房子的情况,根据房改政策分类:
1、可售公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即个人从国家或企事业单位购买的可售共有租房;
2、不可售公有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的住房等。
1、已取得房地产产权证。
2、出售、抵押、交换的,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
(1)标准价:一般在1995年以前实行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用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其余20%交回原产权单位。
(2)成本价:一般在1995年以后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其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3)补成本价:在1995年以前已经按标准价房改的,在1995年以后,办理了补成本价的手续,视为以成本价购买,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
4、已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房改房;
2、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改房;
3、购房贷款尚未还清,所有权已设定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房改房,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除外;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改房;
5、已列入近期规划改造范围,户籍已冻结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改房;
6、党政领导干部购买或者集资建造的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房改房;
7、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房改房;
8、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装修费用的房改房;
9、职工原购公有住房时,经房改办批准,与原售房单位在公有住房(换购房)买卖协议中有其他约定条件的,从其约定;
10、法律、法规以及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房改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