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按月缴存6个月(含)以上,欠缴3个月(含)以内,且账户缴费状态显示为正常:
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停缴6个月(含)以内,重新缴存的,补足停缴金额视同正常缴存;
初次缴存职工或停缴后重新缴存职工(上述第1条情况除外),新开户日期或重新缴存日期与申请贷款日期不得少于6个月。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规定期限内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真实有效证明材料,且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4、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住房,且借款人及其配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但已结清,并符合再次申请的相关规定。
5、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设定抵(质)押,同意选择管理中心规定的偿还和担保方式。
6、法律、法规、管委会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1、职工家庭(指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2、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且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如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组合贷款额度50%,且不违反可贷额度相关规定。
3、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普通自住房或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停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转公”贷款。
4、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由人民银行公布,随人民银行的调整而调整;目前住房公积金基准利率是2015年10月24日人民银行调整并实施的,五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基准年利率为3.25%,五年及以下公积金贷款基准年利率为2.75%。
5、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双方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金额50万元,一方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金额40万元;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双方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金额40万元,一方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金额32万元,且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决定和资金运行情况进行调整。具体可贷额度根据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房屋价值、房屋套数、还贷能力、信用情况等综合确定。
6、最长借款期限为30年,但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