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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至10月31日沧州无人机未经审批禁飞

2023-05-02 来源:年旅网

沧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沧州地区“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工作的通告

“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积小的航空器具,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12类。为维护沧州地区的低空安全,杜绝各类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京津冀警务一体化合作要求特制定本通告。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开展“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应当预先向中部战区空军或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须向沧州市公安特警支队无人机航空管理大队书面报备,完成报备后可在指定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所有活动必须依法依规。临时管控期间,公安机关将启用反制设备,对违法违规飞行、施放的“低慢小”航空器采取反制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负责。

二、按照上级要求,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24时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无人机、“穿越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进行各类未经审批报备的飞行活动和施放热气球、燃放孔明灯活动。

三、请相关从业单位和广大市民主动配合民航、体育、公安等部门对涉及“低慢小”航空器人员、器具信息进行登记管理工作,同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杜绝违规飞行。

四、对于违规飞行“低慢小”航空器或违法破解无人机禁飞系统的行为,公安机关将联合军队、民航等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对于违反《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河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规飞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沧州市公安局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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