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括的故意是一种刑法学术语,它是不确定故意的一种,又叫“韦伯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对侵害范围与侵害性质的认识却尚不明确。
2、“概括”是指行为人对侵害有一个大体的了解,这一基本认识是认定概括故意的关键,在实践中,某些犯罪的故意便是由概括故意构成的,例如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只要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和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尽管其认识是概括的,但是犯罪故意一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