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本院在审理债权人重庆朝阳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对债务人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指定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担任本破产重整案件的管理人。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重庆市涪陵区政府秘书长田景斌、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副局长刘福强、重庆市涪陵区国资委产权科科长申永洁、重庆市涪陵区国资委产权科工作人员陈中游、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破产清算组成员。田景斌任破产清算组组长,刘福强、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海、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延岭律师任破产清算组副组长。
管理人指定后,立即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管理人职责。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xx年三月十八日